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客观方面,非法拘禁罪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不具备合法的理由和程序。例如,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强制方法拘禁他人,或者有权拘禁他人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拘禁他人等。“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既包括直接拘束他人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也包括间接拘束他人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亦属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此外,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持续一定时间的。如果拘禁时间过于短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本罪。一般来说,时间的长短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总之,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各项要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