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逮捕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首先是证据条件。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意味着不仅要有一定的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这些证据还应当能够初步证实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这里的“有犯罪事实”,包括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是罪责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才会考虑适用逮捕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适用逮捕。
最后是社会危险性条件。这是判断是否适用逮捕的关键因素之一。社会危险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逮捕的适用,检察机关会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总之,逮捕条件的设定旨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刑事诉讼在合法、公正的轨道上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