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一定要交保证金,还可以提供保证人。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交纳保证金,也可以选择提供保证人。
保证金是一种经济担保形式,其数额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并且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提供保证人,保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的责任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交纳保证金还是提供保证人,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不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总之,取保候审的方式可以是交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取保候审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