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取保候审条件的具体分析。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一条件,主要是基于犯罪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独立适用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通常意味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判断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个人情况、社会关系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犯罪后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或者其犯罪是初犯、偶犯,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性犯罪等,通常可以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再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对于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或者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既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健康和权益,也不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为了防止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完毕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上述条件,综合判断是否准予取保候审。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取保候审的条件要求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