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主要依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判断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犯罪地位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比如,发起开设赌场活动、决定赌场的运营模式、招募人员、安排分工等,这类人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犯罪的实施和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其次,参与程度也至关重要。积极参与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财务管理、赌具提供、招揽赌客等核心环节,且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的,一般会被认为是主犯。相反,只是偶尔参与一些辅助性工作,如临时帮忙望风、传递消息等,参与程度较浅的,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再者,获利情况也能反映出犯罪分子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获取高额利润,且利润分配占比较大的,往往是主犯;而获利较少,或者仅仅获得少量报酬的,可能是从犯。

另外,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如果是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为目的,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而那些受到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因其他较轻的动机参与犯罪,并且在犯罪中表现相对被动的,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主从犯的区分并非绝对,需要结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司法机关会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主从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司法公正。

如何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