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要件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形,且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立案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里的“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是指依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

其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比如,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

再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这指的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

最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在数额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额较大”一般指的是诈骗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和处理,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要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