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金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对于其立案金额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
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立案金额标准可能相对较高;而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立案金额标准则可能相对较低。目前,在多数地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但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具体的标准还需要依据当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金额标准外,即使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会被立案追诉: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总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金额标准并非绝对固定,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