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通常是犯罪既遂的形态。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结果加重犯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要理解结果加重犯与犯罪既遂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其基本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出现了加重结果。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在这种情况下,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经完成,即基本犯罪既遂,而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进一步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结果加重犯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既遂,是因为其基本犯罪行为本身已经达到了犯罪完成的状态,加重结果只是在原有的犯罪基础上增加了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认定可能会存在争议。这可能涉及到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复杂的法律问题。但总体而言,从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来看,结果加重犯通常被视为犯罪既遂。
总之,结果加重犯在多数情况下属于犯罪既遂,但具体的判断仍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结果加重犯具体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中,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女孩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以肉刑致人伤残的;《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