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认定犯罪预备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指准备用于实行犯罪的各种物品,如凶器、工具、伪造的证件等。制造条件,则包括调查犯罪场所、跟踪被害人、商议犯罪计划、排除犯罪障碍等。

其次,犯罪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不再属于犯罪预备,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再者,犯罪预备未能转化为犯罪的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足以阻止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的各种情况,如被他人发现、警方的及时干预、客观环境的变化等。如果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着手实行犯罪,那就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非犯罪预备。

例如,甲为了实施抢劫,准备了刀具并多次到银行门口观察地形和人员流动情况,但在准备动手时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并抓获。在这个例子中,甲准备刀具和观察地形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且因警察的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抢劫,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预备虽然尚未直接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损害,但它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了条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法律上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由于其没有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相对于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处罚通常会相对较轻。

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