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需满足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首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如果前罪是过失犯罪,或者后罪是过失犯罪,都不构成累犯。故意犯罪体现了犯罪分子较为严重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如拘役、管制等,则不构成累犯。
3.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赦免既包括大赦,也包括特赦。如果超过五年再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其次,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为:
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特定犯罪中的一种。并且,特别累犯不设时间限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累犯的存在表明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犯罪倾向和再犯可能性,对其从重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法律的尊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同时,累犯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