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部分未遂的判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未遂的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通常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如果出现部分未遂的情况,判刑时会遵循以下原则和考量因素。
首先,法律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法院在量刑时,会将未遂的情节作为一个重要的减轻因素来考虑。
其次,判断未遂的程度。如果犯罪人已经实施了一定的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全得逞,例如被害人及时报警、他人的干预等,法院会评估未得逞的部分在整个犯罪计划中的比重和重要性。如果未得逞的部分占比较小,可能从轻的幅度相对较小;如果未得逞的部分占比较大,减轻的幅度可能会相应增大。
再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也是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主观恶性,即使部分未遂,也可能不会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可能会更明显。
此外,还会考虑犯罪的手段、危害后果、犯罪人的前科情况等。如果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了被害人较大的精神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即使部分未遂,也可能会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而如果犯罪人是初犯、偶犯,且犯罪手段相对温和,未造成严重后果,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就较大。
总之,对于敲诈勒索罪部分未遂的判刑,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衡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既能够惩罚犯罪,又能够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教育改造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