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的执行依据其类型有所不同,如管制在社区矫正,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等。附加刑的执行方式也各有规定,例如罚金通过法院指定方式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等。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相关规定,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通常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也有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总之,主刑和附加刑的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有效执行。

主刑和附加刑应该如何执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