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获得假释需同时满足法定的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执行原判刑期一定比例等。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具体而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后,认定犯罪分子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此外,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