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追诉标准一般为,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他人误以为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在追诉标准方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从行为表现来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可以构成此罪。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开场合穿着类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服、佩戴相关标志,或者通过言语、书面材料等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的所谓“官方身份”。
其次,对于获取非法利益的认定。这里的非法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如骗取钱财、财物,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获取某种职务、地位、荣誉等。即使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不大,但只要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较坏,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故意假冒,且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那么即使没有实际获取到显著的利益,也可能达到追诉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摇撞骗罪的追诉标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衡量。法律的适用是一个严谨而综合的过程,旨在确保公正、准确地打击犯罪,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