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的人想要保出来,通常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来实现。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被拘留的人想要获得保释(取保候审)并非易事,需要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遵循特定的程序。
首先,从条件方面来看,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其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母婴权益的考虑,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申请。其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次,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保证人的身份证明、保证金的缴纳凭证等。
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决定同意取保候审,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并且与本案无牵连等。保证金的数额则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取保候审可能会被撤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重新羁押。
总之,被拘留的人想要保出来,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并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