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需要同时满足法定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和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首先,对象条件方面,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其次,实质条件要求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

最后,执行刑期条件也有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假释的程序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般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