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判拘役缓刑不算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而言,累犯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其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再次,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 5 年内。
而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通常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缓刑则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当被判处拘役缓刑时,犯罪分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执行拘役刑罚。
由于缓刑并非实际执行刑罚,且拘役本身的刑罚程度低于有期徒刑,所以之前判拘役缓刑的情况不符合累犯构成中关于前罪刑罚及执行完毕等方面的要求,不能认定为累犯。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累犯的认定是非常严格和谨慎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准确和公正的判断。
总之,仅仅之前判拘役缓刑这一情况,不能将其认定为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