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缓刑不算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判处拘役缓刑,首先拘役本身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次缓刑是一种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在累犯的认定中,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情况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累犯的构成要求前罪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明显未达到这一标准。
缓刑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由于没有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也就不符合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对那些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犯罪分子进行更严厉的惩处和防范。而对于判处拘役缓刑的情况,其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累犯的判断,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刑罚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