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算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并未真正受到刑罚的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之所以缓刑期内不算累犯,是因为累犯的成立要求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缓刑考验期内,刑罚尚未执行,不符合累犯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条件。

从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来看,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对那些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分子进行更严厉的打击和惩罚。而缓刑的适用本身就表明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将缓刑期内的犯罪认定为累犯,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总之,缓刑期内的犯罪情况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累犯,法律对此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和区分,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准确适用。

缓刑期内算不算累犯(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