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不算加刑。
缓刑是一种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又犯新罪等情形出现时,可能会被撤销缓刑。然而,撤销缓刑并不等同于加刑。
加刑是指在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基础上,增加新的刑罚量。而撤销缓刑,是因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规定或者出现了不应再适用缓刑的情况,导致原本暂缓执行的原判刑罚被恢复执行。
例如,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那么就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这并非是在原判刑罚之上额外增加新的刑罚,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处置。
另外,撤销缓刑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实现刑罚的目的,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守规定,表现良好,就可以避免原判刑罚的实际执行。但一旦违反相关规定,撤销缓刑是对其违反法律规定和考验要求的一种法律后果。
总之,撤销缓刑是基于犯罪分子自身的行为导致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发生变化,而不是增加新的刑罚,它与加刑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