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通常是指那些既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犯罪的情形。
在刑法中,纯正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而与之相对的,有些犯罪行为既可以由单位实施构成犯罪,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构成犯罪,这类犯罪就不属于纯正单位犯罪。
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罪名既可以是单位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从而构成单位犯罪;也可以是自然人单独实施该行为而构成犯罪。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如果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会构成单位犯罪;但自然人同样可能实施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构成犯罪。
出现这种既可以是单位犯罪,又可以是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主要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其实施的主体范围较广。法律在设定犯罪构成时,考虑到了多种主体可能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将单位和自然人都纳入了规制的范围。
对于这些不属于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主体的情况、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自然人犯罪的,则仅对犯罪的自然人进行处罚。
总之,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纯正单位犯罪,需要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属于纯正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准确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