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类型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等。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贪污罪:这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贿罪: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挪用公款罪:即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为了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加强外部监管和执法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和约束机制,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类型主要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