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立案通常需要以下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在我国,诈骗罪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其内心的意图是永久性地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并非暂时借用或者其他合法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获取财物后的处置方式等多种因素。
其次,客观方面需要有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比如,虚构自己的身份、编造不存在的投资项目、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等。这些虚构或隐瞒的行为应当对被害人产生误导,使其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物。
再者,在数额上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如果诈骗行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此外,还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条件的成立。证据可以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例如,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协议等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
总之,诈骗罪的立案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相关的数额和证据情况,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