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方面,一般主体即可构成,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个人信息,而仍然非法获取。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者,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公民个人的隐私、生活安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窃取”通常指采用秘密手段获取,比如通过黑客技术入侵他人数据库、利用网络漏洞获取等。“其他方法”包括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同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一般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本罪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总之,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因素,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准确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