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通常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无故、无理殴打他人,且这种行为达到了恶劣的程度。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或者造成他人受伤等严重后果。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他人是指对他人进行追逐、堵截,不让他人正常行走、通行;辱骂他人指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攻击他人;恐吓他人则是以威胁、要挟等方式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这些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长时间地追逐、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使用极其恶劣、侮辱性极强的语言辱骂他人,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通过恐吓手段,致使他人不敢正常工作、生活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愿,强行拿走或者索要财物;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无故破坏公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是指未经许可,长时间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多次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起哄闹事可以是制造事端、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等行为,导致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比如引起人群恐慌、交通堵塞、正常活动无法进行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同时,法律对于各类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