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一是有配偶而重婚的人;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在重婚罪中,犯罪主体的范围是特定的。首先,有配偶而重婚的人,这里的“配偶”通常指经过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确立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即使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或者处于离婚诉讼阶段,在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构成重婚罪。
其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也能成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这里的“明知”,要求行为人对对方有配偶的事实是明确知晓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般不构成重婚罪。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结婚”的理解,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结婚,还包括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认定重婚罪时,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是否有共同的经济生活等因素。
此外,重婚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重婚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重婚的行为应当是明知并且故意为之的。
总之,构成重婚罪的犯罪主体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法律对于重婚行为的规制,旨在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