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数罪并罚。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判断犯罪预备是否可以数罪并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存在多个犯罪行为。如果一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或者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分别为多个不同的犯罪进行了预备行为,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数罪。例如,某人同时为抢劫和盗窃两个不同的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对其数罪并罚。

其次,对于犯罪预备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程度也需要考量。如果预备行为相对轻微,可能不会单独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数罪并罚。但如果预备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那么在存在多个此类预备行为时,就可能会数罪并罚。

另外,法律对于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通常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在符合数罪并罚条件时,对多个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并罚。

总之,犯罪预备能否数罪并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进行判断。只有在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后,才能做出准确、公正的法律裁决。

犯罪预备可以数罪并罚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