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而是公诉案件。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虚假广告罪因其危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广泛,涉及公共利益,所以被规定为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与之相对的自诉案件,通常是一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或者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虚假广告罪由于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不仅仅影响到个别消费者的利益,更可能对广大公众产生误导,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法律将其规定为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

总之,虚假广告罪不属于刑事自诉人的自诉范围,而是需要通过公诉程序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是属于刑事自诉人的自诉范围吗(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

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