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关乎着案件由哪个机关受理和审判,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依法、有序、高效地进行。

首先,从职能管辖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一般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次,在地域管辖方面,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中,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级别管辖也是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指定管辖则适用于存在管辖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等情形。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准确确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