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再犯在概念、主观恶性、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区别。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但不具有累犯所要求的特定条件。
累犯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定构成条件。首先,在主观方面,累犯通常表现出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顽固的犯罪倾向。累犯往往在经历过刑事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再次犯罪,这反映出其对法律的漠视和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意图。
其次,在时间间隔上有明确要求。一般来说,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新罪,才能构成累犯。这个时间间隔的规定,旨在衡量犯罪人的悔改表现和社会危险性的持续程度。
再者,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有特定的要求,通常在罪名、刑罚的轻重等方面有严格的限定。
相比之下,再犯的概念更为宽泛。只要是曾经犯罪后又再次犯罪的,都可以称为再犯,但不一定符合累犯的严格条件。
在法律处罚上,累犯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这是因为累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需要通过加重处罚来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即防止其本人再次犯罪,并警示社会上的其他人。
例如,在量刑时,对于累犯,法律可能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甚至可能限制其适用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方式。而对于再犯,虽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其犯罪前科,但处罚力度通常不如累犯严厉。
总的来说,累犯是再犯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法律认定和处罚都具有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规定,以体现刑法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严厉打击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