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时间不算在缓刑期间。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取保候审是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缓刑则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取保候审的期间,案件仍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作出最终的判决。而缓刑是在法院判决有罪并确定刑罚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罪犯暂缓执行刑罚,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
在法律上,这两个阶段的性质和目的完全不同。取保候审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缓刑是给予罪犯一定的机会,在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况下进行改造和考验。
因此,取保候审的时间不能算作缓刑期间。只有在法院判决缓刑并确定缓刑考验期限后,才开始计算缓刑期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如果违反相关条件,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总之,取保候审与缓刑是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中的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包含在缓刑期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