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反腐倡廉斗争中,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与合法收入极不相符的巨额财产,却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而设立的罪名。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并且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相应的数额标准。而“不能说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意义重大。它有助于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而逃避法律制裁。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保持廉洁自律,规范自身的行为。

在法律适用中,对于该罪的认定和量刑,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