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5 月 1 日起,醉驾开始构成犯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在此之前,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更多地是通过行政处罚来进行约束和管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愈发受到重视。
将醉驾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醉酒驾驶极大地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次,醉驾行为反映出驾驶者对法律和公共安全的漠视,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
在法律实施后,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通常依据相关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即为醉酒驾车。一旦被认定为醉驾,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遏制醉驾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公众对于交通安全和法律敬畏的意识,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减少因醉驾导致的悲剧发生。
总之,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醉驾已成为一种犯罪行为,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而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