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执行场所、期限计算、适用对象、待遇等方面存在区别。

拘役和有期徒刑虽然刑期都是六个月,但它们有着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执行场所不同。拘役是在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式,通常在拘役所执行;而有期徒刑则是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其次,期限计算不同。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如果罪犯在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再者,适用对象有别。拘役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较重、需要较长时间改造的犯罪分子。

从待遇方面来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般不能回家,参加劳动的是无偿劳动。

此外,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对犯罪分子的影响上也存在差异。有期徒刑相对拘役而言,其刑罚程度更重,对犯罪分子的法律评价和社会影响也更为严重。在法律后果上,如对累犯的认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不构成累犯。

总的来说,拘役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虽然刑期相同,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不同刑罚规定。

拘役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