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再犯在概念、主观恶性、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区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更为严格,其主观恶性更深,处罚也更重。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再犯则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其范围较累犯更为广泛。

从构成条件上看,累犯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内;特殊累犯则没有时间限制,但要求前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比之下,再犯对前后罪的刑罚种类、间隔时间等没有明确和特定的要求。

在主观恶性方面,累犯通常被认为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因为经历过刑罚处罚后仍再次犯罪,表明其对法律的无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意愿更为强烈。而再犯的主观恶性程度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在处罚力度上,累犯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法律对累犯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限制适用缓刑、假释等。再犯在处罚时,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但一般不会像累犯那样有明确的从重处罚规定。

举例来说,某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刑满释放后 3 年内又犯抢劫罪。由于前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间隔时间在 5 年内,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在对其抢劫罪量刑时会从重处罚。而另一个人之前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之后又实施盗窃行为,这属于再犯,但由于不满足累犯的构成条件,在对其盗窃罪量刑时不会直接适用累犯的从重处罚规定。

总之,累犯和再犯虽然都涉及再次犯罪,但在法律认定和处罚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法律对累犯的规定更为严格和具体,以体现对这类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严厉惩治。

累犯与再犯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