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在法律上,强奸未遂是强奸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要构成强奸未遂,首先要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其次,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这意味着已经开始采取了可能导致强奸结果发生的实质性动作,比如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撕扯衣物、试图强行控制被害人身体等。

然而,最终未能完成强奸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些原因可能包括被害人的强烈反抗、第三人的及时出现、环境因素的干扰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强奸未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手段、行为的进展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未遂的处罚,通常会比照强奸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强奸未遂行为的宽容,其仍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法律对于强奸未遂的明确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旨在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尊严。同时,也警示那些有不良企图的人,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关于强奸未遂如何定义(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女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女孩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女孩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女孩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孩或者造成女孩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