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其次,在犯罪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这既包括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安全秩序和规定,旨在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不合理的风险和威胁。
主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这种过失,通常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往往是故意的,但对其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
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或者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则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例如,在某建筑工地,项目经理为了赶工期,强令工人在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导致一名工人失足坠落身亡。在这个案例中,项目经理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他违反了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规定,并且由于其违规行为导致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一个综合性的要素集合,需要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和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