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续保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前,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或审判结束,需要对取保候审的期限进行延长,以继续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随传随到等要求。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通常会有一个固定的期限。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在这个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等程序仍未完成,此时就可能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续保。
取保候审续保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续保,可以继续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在决定是否进行取保候审续保以及如何办理续保手续时,相关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可能面临的刑罚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一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者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合继续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有权变更强制措施,例如改为逮捕。
总之,取保候审续保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正常环节,是为了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