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期限、执行方式、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管制相对限制较小,拘役期限较短,有期徒刑期限较长且限制程度较大。

首先,在期限上,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其次,执行方式不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但罪犯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则是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罪犯需要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参加劳动改造。

再者,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有差别。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相对较轻。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限制程度较管制更重。有期徒刑则是长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最为严厉。

最后,在法律后果方面也有所不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如果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