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减刑,如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有立功表现等。
未成年人犯罪后,在以下一些情况下可能获得减刑:
首先,未成年人如果在服刑期间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和危害,表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社会的愧疚,这种积极的认罪态度往往会被视为减刑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也是关键。在监狱或管教场所内,遵守规定,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和各种改造活动,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展现出良好的改造意愿和行为表现。
再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在日常改造中,积极预防和阻止犯罪活动的发生;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有显著贡献等。
此外,未成年罪犯如果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等,也能够增加获得减刑的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减刑,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给予他们更多的教育和挽救机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发展、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等方面尚未完全成熟,具有更强的可塑性和改造潜力。同时,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处理,也旨在鼓励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总之,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只要能够真正认识错误,积极改造,展现出良好的行为表现和改造效果,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