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数额认定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其定罪量刑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非单纯的数额。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在招摇撞骗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的认定并非像某些经济犯罪那样有明确的具体数字标准。这是因为招摇撞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对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侵害,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该罪的定罪量刑重点考量的是犯罪的情节。例如,多次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冒充的是高级别、重要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诈骗的对象是特殊群体或者在特殊场合进行招摇撞骗的等等,这些情节都会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尽管数额不是招摇撞骗罪的核心认定要素,但如果犯罪过程中涉及到了财产的获取,那么获取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衡量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因素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招摇撞骗罪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以准确地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共秩序。
总之,招摇撞骗罪数额的认定并非单纯依赖具体的数字,而是综合案件的多方面情节进行判断,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恰当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