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未满 18 岁一般不能构成。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法律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通常采取较为宽容和保护的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其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在认知、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方面相对较弱,具有更大的矫正和改造可能性。
同时,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可矫正性。法律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累犯制度对其未来发展造成过度的限制和不利影响。
对于未满 18 岁的人,如果曾经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次实施上述类型犯罪的,虽然不构成特别累犯,但并不意味着其犯罪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总之,未满 18 岁的人一般不能构成特别累犯,这是我国刑法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虑所作出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