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下,刑事证据可以当作行政依据,但并非一概而论。

刑事证据和行政证据虽然在法律程序和要求上存在差异,但在某些情况下,刑事证据是能够作为行政依据的。

首先,从证据的本质属性来看,无论是刑事还是行政领域,证据都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刑事证据满足这三个基本属性,并且与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具有直接的关联,那么在理论上就有可能被行政机关采用。

其次,法律法规对于证据的使用并没有绝对禁止刑事证据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案件中,如果相关的刑事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能够清晰地反映出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行政机关可以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证据在作为行政依据时,不能简单地直接套用。因为刑事诉讼和行政程序的目的、证明标准和程序规则是有所不同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常要高于行政程序,刑事证据的获取方式和程序要求也更为严格。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需要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行政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如果刑事证据存在瑕疵或者不完整,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和收集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行政证据链条。

此外,不同类型的刑事证据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可能更容易被行政机关认可和采用,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则需要更加谨慎地审查和判断。

总之,刑事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依据,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和判断,确保其合法、有效、关联,并能够充分支持行政决定的作出。

刑事证据能否当作行政依据(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