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非法性”。这意味着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果是经过合法批准的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吸收公众存款,那就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其次是“公开性”。行为人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这种公开宣传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不特定对象知晓吸收资金的信息。
再者是“利诱性”。为了吸引公众存款,行为人往往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种回报承诺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也正是这种利诱性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更具危害性。
最后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没有特定的范围和指向,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吸收资金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界限模糊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的认定。同时,法律对于该罪的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