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主体为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在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通常来说,主体是指在家庭中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扶养义务”的来源。这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比如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等;也可能基于双方之间形成的特定关系,如因收养而产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

其次,具备“扶养能力”也是构成遗弃罪主体的关键要素。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实际的扶养能力,即便未履行扶养义务,也不能认定为遗弃罪。例如,自身生活极度困难,连自身的基本生存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不能强求其履行对他人的扶养义务。

再者,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扶养关系的非亲属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成员。

总之,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遗弃罪的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其与被遗弃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扶养义务的来源以及自身是否具备扶养能力等多个因素。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为遗弃罪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遗弃罪主体是怎么规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