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管辖的法院通常根据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等来确定。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管辖法院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原则和规则。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顾名思义,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则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发生地。比如,一起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在甲地实施诈骗行为,而受害人在乙地收到诈骗款项,那么甲地和乙地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地,两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人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一般会遵循“最先受理原则”。即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犯罪地,一般是指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地。

此外,对于涉及到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如涉及到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等,可能会有特殊的管辖规定和指定管辖的情况。指定管辖通常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审查起诉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旨在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审判。

审查起诉管辖的法院怎么确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