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案情复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证侦查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