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里所说的“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所。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多个住处,那么一般选择经常居住的住处作为监视居住的场所。
而“指定的居所”,不得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有其特定的期限和适用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总之,监视居住的场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