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属于减刑。
首先需要明确,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判处死缓的情况下,如果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转变被认定为减刑。因为死缓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而无期徒刑相对来说在刑罚的严厉程度上有所减轻。
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的表现。如果罪犯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积极改造,没有再次犯罪的意图和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就有可能被减为无期徒刑。
这种减刑的设置,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有改造可能性和积极表现的罪犯给予一定的激励和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即通过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总之,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是减刑的一种情形,其目的在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