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主要在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为了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诈骗行为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分别触犯了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吸收犯则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只以吸收之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比如,入室抢劫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被抢劫行为所吸收,只定抢劫罪。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数个犯罪行为的依存关系不同。牵连犯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一种偶然的联系,不具有必然性。而在吸收犯中,被吸收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吸收犯罪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或者必然结果。

其次,触犯的罪名个数不同。牵连犯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存在数个犯罪构成。吸收犯虽然也有数个犯罪行为,但最终只以一罪论处,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再者,处断原则有所差异。对于牵连犯,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通常从一重罪处断。而吸收犯则是仅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此外,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可能影响判断。如果数个行为之间紧密关联,其中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另一个行为,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吸收犯;若数个行为相对独立,其关联程度较松散,则更可能是牵连犯。

总之,在具体案件中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相互关系、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牵连犯和吸收犯如何区分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